留言时间:2023-05-15
民政部门在养老机构备案后,对其履行事中事后监管职责。检查发现,无需进行消防审验的小型养老机构,建设时无设计图纸,也不符合规划且不适应于《建筑法》,民政部门如何认定其符合安全生产条件?一旦出现问题,抄告相关部门后民政是否还需要承担责任?
答复: 民政部养老服务司
答复时间:2023-05-17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 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48号),对无需进行消防审验的小型养老机构,应由民政、住建、消防救援等相关部门加强事中事后协同监管,保证其安全运营。同时,《养老机构管理办法》(部令第66号)第三十六条规定,“民政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养老机构存在应当由其他部门查处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处理”。第三十七条规定,“民政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发现养老机构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风险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养老机构行政检查办法》(民发〔2022〕86号)第二十八条规定,“民政部门在行政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突出,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区分情况,采取责令其从危险区域内撤出老年人和其他人员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等紧急措施处置,并通知相关部门到场处理。”民政部门是否承担责任,由有权部门根据具体情况依法依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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