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了
拘役五个月
2023年6月29日,陈某某因重大火灾隐患拒不整改,被永康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七个月。 全国首判
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以来,金华市办理的首起重大火灾隐患拒不整改危险作业罪案件,也是全国首判此类案件。 案件回顾
2023年4月30日,金华市消防救援机构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浙江某某门业有限公司存在未按标准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未按标准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违章搭建占用防火间距、违章搭建占用消防车道等11个方面问题。根据《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第5.3.3条规定,综合判定该单位存在的火灾隐患构成重大火灾隐患。 违章搭建钢棚占用防火间距 未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5月17日,金华市消防救援机构执法人员在复查中发现该公司法人代表陈某某拒不执行责令限期改正,使单位存在发生重大火灾事故的现实危险。复查结束后,金华市消防救援机构立即组织集体议案研究,认为陈某某行为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符合危险作业罪的构成要件,可作为危险作业罪予以侦办。 案件判决
被告人陈某某在生产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其行为已构成危险作业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二款,判决被告人陈某某犯危险作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七个月。 法律条款
危险作业罪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罪名,在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具体内容如下: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