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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服务机构消防安全管理

时间:2021-12-09  打印

养老机构有新建、改建、扩建、内部装修或变更使用性质的工程,应当依法将消防设计文件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审查,依法不需要审查的应当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施工。工程竣工后,养老机构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备案或申请消防验收。

已建的养老机构,未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设置相关消防设施的,应当在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期限内按照现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设置消防设施、器材。

敬老院及利用学校、厂房、商业场所等举办的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养老机构,因未办理不动产登记、土地规划等手续问题未能通过消防审验的,经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县级消防救援大队会同有关部门出具“具备消防安全技术条件”的意见。

养老机构内不得搭建违章建筑,不得占用防火间距、消防通道、举高消防车作业场地,不得设置影响火灾扑救或遮挡排烟窗(口)的架空管线、广告牌等障碍物。

养老机构不应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和消防设施、降低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严禁采用夹芯材料燃烧性能低于A级的彩钢板搭建有人居住或者活动的建筑。建筑内部装修不应改变疏散门的开启方向,减少安全出口、疏散出口的数量及其净宽度,影响安全疏散畅通。

养老机构应建立消防安全例会制度,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研究、部署、落实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消防安全例会应由消防安全责任人主持,有关人员参加,每月不少于1次。消防安全例会应由消防安全管理人提出议程,并形成会议纪要、记录或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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