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养老机构应当确定1名消防安全工作专业人员为消防安全管理人,鼓励聘任注册消防工程师提供技术服务,其余养老机构应当配备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根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第3.4.1条规定,具有消防联动功能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养老机构需要设置消防控制室,配备值班人员。
养老机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负总责,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保障本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二)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三)为消防安全管理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四)逐级确定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五)组织防火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六)结合实际,按标准组建微型消防站,并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装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七)针对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八)将消防安全管理情况纳入年终考核、评比内容,对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违反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人员相应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