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以来,全国范围先后发生多起重特大火灾事故,教训惨痛。每一起安全事故的背后,都是无数家庭的破灭和巨大的经济损失;每一次血的教训,都是对安全责任血的警示。
案例1:2024年1月24日15时30分许,江西省某地发生火灾。事故造成39人遇难,9人受伤。
经初步查明,该楼地下一层正在进行冷库装修,因施工人员违规动火施工造成起火,因火势太大无法及时扑灭,浓烟通过楼道涌入至二楼,二楼是培训机构和宾馆,受困群众主要是参加"专升本"培训的学生和住宿旅客。案例2:2023年4月18日12时50分,北京市某医院发生重大火灾事故,造成29人死亡、4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3831.82万元。
调查认定事故直接原因:施工单位违规进行自流平地面施工和门框安装切割交叉作业,环氧树脂底涂材料中的易燃易爆成分挥发、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遇角磨机切割金属净化板产生的火花发生爆燃;引燃现场附近可燃物,产生的明火及高温烟气引燃楼内木质装修材料,部分防火分隔未发挥作用,固定消防设施失效,致使火势扩大、大量烟气蔓延;加之初期处置不力,未能有效组织高楼层患者疏散转移,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案例3:2023年4月17日,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的浙江伟嘉利工贸有限公司发生一起重大火灾事故,导致1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2806.5万元。事故调查组认定,该起事故是因违法电焊施工引燃违规存放的拉丝调制漆引发火灾并迅速蔓延。
案例4:2022年11月21日16时许,河南省安阳市某公司发生特别重大火灾事故,造成42人死亡、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2311万元。
调查认定事故直接原因:该公司负责人在一层仓库内违法违规电焊作业,高温焊渣引燃包装纸箱,纸箱内的瓶装聚氨酯泡沫填缝剂受热爆炸起火,进而使大量黄油、自喷漆、除锈剂、卡式炉用瓶装丁烷和手套、橡胶品等相继快速燃烧蔓延,并产生大量高温有毒浓烟。火灾发生时,该公司一层仓库的部分消防设施缺失、二层的被人为关停失效,另一公司负责人未及时有效组织员工疏散撤离,是造成大量员工伤亡的重要原因。
纵观以上火灾事故案例,试问,哪一起不是消防安全意识淡薄、违反操作规程酿成的恶果呢?哪一起不是对漠视生命、追求一时利益的惩罚呢?水火无情,火灾一旦发生就会对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巨大威胁,那么该如何规范动火作业呢?动火作业是指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置以外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
在安全管理中,凡是动用明火或者可能产生火种的检修作业,都属于动火作业。
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特殊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二级动火作业: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所在单位安全管理部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1.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证》有效期不超过8h。2.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证》有效期不超过72h,每日动火前应进行动火分析。
动火作业以下事项要注意
严格施工场所的安全管理,逐级落实安全责任制,人员分工职责明确,加强对进场施工操作人员的审查,在安全措施上严格把好关。正在营业、使用的人员密集场所,禁止进行电焊、气焊、气割、砂轮切割、油漆等具有火灾危险的施工、维修作业。施工单位必须使用经国家正式培训考试合格的动火操作人员,并且焊割的作业项目要与其取得的特殊工种操作证中具备的资格证相符。作业前,应把周围的可燃物移至安全地点,如无法移动可用不燃材料盖封。进行现场焊接、切割、烘烤或加热等动火作业应配备灭火器材,并应设置动火监护人。施工作业结束后要立即消除火种,彻底清理工作现场,并进行一段时间的监护,没有问题再离开现场,做到不留隐患。其次要做好准备工作-作业前应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进行必要的消防安全评估、做好安全防范措施。
有防护遮挡,对于无法清理的可燃物要用铁皮等不燃材料遮挡。1、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进入受限空间、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时,还须执行“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和”高处作业安全规范"的规定。2、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3、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订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4、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氧含量不得超过21%。5、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6、在铁路沿线(25m以内)进行动火作业时,遇装有危险化学品的火车通过或停留时,应立即停止作业。7、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液体;不得在动火点10m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8、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焊、气焊、手持电动工具等动火工器具本质安全程度,保证安全可靠。9、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应小5m,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不应小于10m,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晒。10、动火作业完毕,动火人和监火人以及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应清理现场,监火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1、在生产不稳定的情况下不得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2、应事先制定安全施工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3、动火作业前,作业队伍应通知项目经理部,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4、动火作业中,应使系统保持正压,严禁负压动火作业。5、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应良好,以便使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无证焊接、切割,未办理动火作业审批,焊接时未清除周围可燃物等,这些都是被明令禁止的。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
(二)过失引起火灾的;
(三)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
(四)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
(五)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
(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消防救援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
1.电焊气割作业未持有相关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不准焊割。2.未经办理动火作业内部审签手续(委外动火作业未签订安全协议),没有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监护人(监火人)不到位的,不准焊割。3.焊工不了解焊割现场周围情况、不了解焊件内部是否安全的,不准焊割。4.盛装过可燃气体、油类等易燃液体和有毒物质的容器、管道,未经彻底置换清洗,排除危险性前,不准焊割。6.在高处进行焊接或切割作业时,下面的可燃物品未作清理或未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不准焊割。7.焊割部位附近易燃易爆物品,未作清理或未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不准焊割。8.可燃材料作保温层、冷却层、隔热设备的部位,以及附近有其他难以移动的易燃结构,或火星能飞溅的地方,未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不准焊割。9.储存有易燃、易爆物品的车间、仓库和场所,未经排除易燃易爆危险,不准焊割。10.附近有与明火作业相抵触的工种作业时,不准焊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