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内容来自于公众号《安全合规》,作者:洪卫栋。是《消防法》若干问题探讨及立法建议系列讲座中的一部分内容,供参考。
火灾隐患的概念,在现行消防法当中推动了消防事业的发展,同时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个人认为也限制了消防部门的发展,原因在火灾隐患这个概念和消防技术规范是相互衔接的。而目前的消防技术规范很多涉及到方方面面、无法穷尽。
1、火灾隐患是查不完的
原因在于消防监督员没有办法学习所有的消防技术标准。同时,在检查单位的过程中,运用消防技术标准去检查,会在不同的时期同一场所发现不一样的火灾隐患。
这曾经给消防部门带来了很多权力。因为可以对于不同的火灾隐患处于不同的行政处罚,但也带来了无限的责任。但在发生火灾事故之后,如果对照现行所有的消防技术标准来衡量场所的消防安全条件的时候,就带来了一个严重的问题,没有一个场所能够满足所有的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导致我们现在承担的是无限的责任。
2、老是查火灾隐患,导致了单位的主体责任能力提升不了
我们的盯的点只是火灾隐患,但是对于单位的人员消防经费的投入、宣传培训、疏散预案的编制,消防相关的方方面面,我们就检查的相对少,要求的少,同时在法律责任体系里面也没有对这个消防单位不改造消防主体责任进行严格的惩戒,也直接导致了啥?社会单位认为,只要消防部门检查过,我把火灾隐患整改了,这个单位就合格了,而忽视了在没有检查过程中的日常的消防安全管理过程。
所以目前火灾隐患类似于以前刑法的口袋违法行为。就是所有的形形色色行为都可以装到这个口袋违法行为里面去,加大了我们的权利,同时也加重了我们的责任。
3、建议淡化火灾隐患,把监管放在单位落实主体责任方面去
建议把火灾隐患这个概念要在消防法里面进行适当的淡化处理,以后的法律制度的设计,是通过我们的监督检查来推动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水平的提升和自防自救能力的提升,检查的重心应该放在单位主体责任的落实方面,而不能把它放在火灾隐患的发现和整改方面。
4、区别火灾隐患与消防违法行为的关系
需要区别消防违法行为与火灾隐患的关系,火灾隐患不等同于消防违法行为。建议将一些典型的火灾隐患(目前界定为火灾隐患的),比方说堵塞消防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停用消防设施这些典型的火灾隐患明确为消防违法行为。我们的检查重点是检查违法行为,这个相对来说就比较简化。同时单位对他自己的典型的违法行为的预防也有个好处,这个火灾隐患的动态排查,包括火灾隐患前面的火灾风险的分级管控,都应该由单位来排查,他如果没有专业技术能力的时候,他可以聘请第三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来进行排查。
只有这样把火灾风险和隐患排查的主体责任落到单位上,才能够筑起单位的消防安全的防火墙,我们最多在具体的制度设计方面对于火灾隐患可以采取抽查的形式,对重大火灾隐患,我们要盯住重大火灾隐患的认定排查这一块来进行具体的制度设计。
总之,火灾隐患的概念需要进行弱化,这样的话才能够真正的扭转当前消防监督工作疲于应付的不利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