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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万元+2.7万元!一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负责人被罚!

时间:2024-07-12  打印

检测报告有4处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

近日,湖北省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执法人员对辖区一新能源汽车公司开展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提供的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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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型光束感烟探测器实测结果为符合规范要求,结论为合格;

湿式系统开启末端试水装置后水流指示器压力开关应动作实测结果为符合规范要求,结论为合格;

自备发电机房应急照明其工作面的照度实测结果为符合规范要求,结论为合格;

雨淋系统当采用传动管控制系统时应联动消防水泵和雨淋阀实测结果为符合规范要求,结论为合格。

但执法人员核查发现:该场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线型光束感烟探测器,水流指示器、压力开关反馈信号,发电机房内未设置应急照明,雨淋系统未设置传动管控制系统。

出具该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的公司为十堰市一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检测报告有4处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该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文件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

服务机构、相关责任人均被罚!没收违法所得!

经调查,易某某、刘某作为建筑消防设施检测项目的项目主检和技术负责人,应对检测真实情况、报告结论直接负责。

6月26日,消防救援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该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罚款人民币5.7万元没收违法所得5647.72元,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易某某处罚款1.35万元,对该项目技术负责人刘某处罚款1.35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九条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具备从业条件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或者出具虚假文件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不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格;造成重大损失的,由相关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并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失实文件

除可能受到行政处罚外

还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在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项目中提供虚假的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等证明文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建筑消防设施用于

在火灾发生时能够及时发现、扑救火灾

同时可以传递火灾信息

为人员疏散创造便利条件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是

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

消防安全评估等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企业

遵守消防法律法规

并基于风险的思维开展经营活动

是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从业必修内容

END

来源:湖北消防、十堰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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