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养老机构安全监督平台     

养老服务机构防火检查

时间:2021-12-09  打印

养老机构应定期开展防火巡查和防火检查。防火巡查应每日开展,建立夜间巡查制度,确定夜间巡查频次。防火检查每月至少1次。

防火巡查包括下列内容: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有无锁闭;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

(四)消防设施、器材是否在位、完整有效。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完好清晰;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防火检查包括下列内容:

(一)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二)安全疏散通道、楼梯,安全出口及其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

(三)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

(四)灭火器材配置及其完好情况;

(五)建筑消防设施运行情况;

(六)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消防控制设备运行情况及相关记录;

(七)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八)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

(九)防火巡查落实情况及其记录;

(十)火灾隐患的整改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十一)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防火、防爆和防雷措施的落实情况;

(十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人员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第二十二条养老机构防火巡查、检查,应确定巡查和检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填写巡查和检查记录,发现问题的要及时复查并填写复查记录;巡查和检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在记录上签名。

巡查、检查中及时纠正违法违章行为,消除火灾隐患。无法整改的及时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迅速采取相关火灾预防措施并积极整改,同时向民政和消防救援部门报告。防火巡查时发现火灾应立即报火警并实施扑救。


0.025562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