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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消防安全检查要点--重点部位实例--手术部有关要求

时间:2023-04-20  打印

卫生行业标准《医疗机构消防安全管理》WS308-2019已于2021年5月1日正式实施。


新标准的内容作了进一步完善,第4章“消防安全基本要求”和第5章“特定场所消防安全要求”为主要内容。

第4章规定了医疗机构消防安全基本要求,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安部令第61号《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以及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制定的《医疗机构消防安全管理九项规定》等法律法规进一步详细规定了医疗机构的消防安全管理原则、消防安全责任、消防组织、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日常巡查和检查、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等要求。


第5章规定了医院内特定场所的消防安全附加要求,通过结合医院的特点,明确了不同科室、部位的消防安全措施。这些科室、部位主要是人员密集、人员行动能力差、使用危险化学品或对保证建筑的消防安全至关重要。这些措施具有普遍指导意义,便于人员使用、执行。


本文主要从与普通公共建筑不同住处即医疗建筑本身的特殊用房、特殊设备进行分析,不足之处请参照有关规范。


一、总平面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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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是医用液氧储罐区

  1. 与医院外的建筑防火间距要符合建规第4.3.3条规定。

  2. 与医院内的建筑防火间距要符合《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GB 50751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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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GB51039-2014室外液氧罐与办公室、病房、公共场所及繁华道路的距离应大于7.50m。 

氧气汇流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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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防火分区与防火分隔

防爆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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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防火分区按建规5.3.1要求执行。

  2.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GB51039-2014 高层建筑内的门诊大厅,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并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装修时,地上部分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应为4000㎡。

  3. 医院建筑内的手术部,当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采用不燃烧或难燃烧材料装修时,地上部分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应为4000㎡。

  4. 防火分区内的病房、产房、手术部、精密贵重医疗设备用房等,均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与其他部分隔开。墙上必须设置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

  5. 设置分子筛制氧机组制氧站,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制氧站宜独立设置或设置在建筑物屋顶;
            2 氧气汇流排间与机器间的隔墙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5h,氧气汇流排间与机器间之间的联络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3 氧气储罐与机器间的隔墙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5h,氧气储罐与机器间之间的联络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三、平面布置

  1. 主要在建规5.4.5

  2. 中心供氧用房应远离热源、火源和易燃易爆源。

  3. 病房楼内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罐。


四、安全疏散

避难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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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防火分区、楼层一个安全出口的限制,参见建规5.5.8

  2. 疏散楼梯参见建规5.5.12与5.5.13

  3. 房间疏散门、安全出口的设置,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或袋形走道两侧房间,当建筑面积不大于75m²时,可设置1个疏散门。

  4. 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需要控制人员随意出入的安全出口、疏散门,或设有门禁系统的,应保证火灾时不需使用钥匙等任何工具即能易于从内部打开,并应在显著位置设置“紧急出口”标识和使用提示。

  5. 疏散距离参见5.5.17

  6. 疏散宽度参见5.5.18

除符合建规要求外,尚应符合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GB51039-2014第5.1一般要求。


五、手术部

洁净手术部

  1. 手术部的消火栓宜设置在清洁区域的楼梯口附近或走廊。必须设置在洁净区域时,应满足洁净区域的卫生要求。

  2. 血液病房、手术室和有创检查的设备机房,不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3. 手术部洁净和清洁走廊宜采用隐蔽型喷头。


六、病房、重症监护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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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避难间的设置参见建规5.5.24

  2. 病房应采用快速反应喷头

  3. 病房房门、公共区域应设置安全疏散示意图

  4. 超过两层的病房应配备一定数量的防护面罩、照明设备、辅助逃生设施

  5. 重症监护室应自成一个防火分区,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七、药品库房、药剂室

药品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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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与其他场所防火分隔

  2. 不应设置休息室、办公室,不留人住宿

  3. 易燃易爆物品应储存在危险品库,禁止储存在地下室


八、病案资料库

病案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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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用电设备安全措施

  2. 温度较高时的降温措施


九、实验室

  1. 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管理

  2. 电气线路的敷设


十、放射机房

放射机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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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

  2. X线机的电缆敷设和日常检查

  3. 核磁共振机房宜配置无磁性清洁剂灭火器


十一、营养厨房

营养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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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油烟管道至少每两个月清洗一次

  2. 防火分隔,燃气管理

  3. 餐厅建筑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应设置厨自灭系统。


洁净手术部有关要求

医院的洁净手术部作为医院的核心部位之一,重要性不言而喻。同时,作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虽然其消防设施齐全,但是在发生火灾时不能马上撤离,疏散难度大,为了确保病患及医护人员的安全,相关标准要求较其他场所要高一些。特别是在手术部投入使用后,不方便对其进行安全方面的检查与测试,前期的设计与施工显的尤为重要。


一、有关参考标准规范

  1. 医院洁净手术部建筑技术规范 GB50333-2013

  2.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GB51039-2014

  3.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2018年版)

  4.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50222-2017

  5. 医疗机构消防安全管理 WS308-2019

  6. 医疗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312-2013 等

二、相关内容

  1. 医院洁净手术部建筑技术规范 GB50333-2013专门一章消防方面的规定

    12.0.1 设置洁净手术部的建筑,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12.0.2 洁净手术部宜划分为单独的防火分区。当与其他部门处于同一防火分区时,应采取有效的防火防烟分隔措施,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隔开;除直接通向敞开式外走廊或直接对外的门外,与非洁净区域相连通的门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或在相连通的开口部位应采取其他防止火灾蔓延的措施。
    12.0.3 当洁净手术部内每层或一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大于2000㎡时,宜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分隔成不同的单元,相邻单元连通处应采用常开甲级防火门,不得采用卷帘。
    12.0.4 当洁净手术部所在楼层高度大于24m时,每个防火分区内应设置一间避难间。
    12.0.5 与手术室、辅助用房等相连通的吊顶技术夹层部位应采取防火防烟措施,分隔体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
    12.0.6 当洁净手术室设置的自动感应门停电后能手动开启时,可作为疏散门。
    12.0.7 洁净手术部应设置自动灭火消防设施。洁净手术室内不宜布置洒水喷头。
    12.0.8 当洁净手术部需设置消火栓系统时,洁净手术室不应设置室内消火栓,但设置在手术室外的消火栓应能保证2支水枪的充实水柱同时到达手术室内的任何部位。当洁净手术部不需设置室内消火栓时,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等灭火设施。洁净手术部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的规定配置气体灭火器。
    12.0.9 洁净手术部的设备层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2.0.10 洁净手术部应对无窗建筑或建筑物内无窗房间设置防排烟系统。
    12.0.11 洁净区内的排烟口应采取防倒灌措施,排烟口应采用板式排烟口。洁净区内的排烟阀应采用嵌入式安装方式,排烟阀表面应易于清洗、消毒。
    12.0.12 洁净手术室内的装修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或难燃材料,手术部其他部位的内部装修材料应采用难燃材料。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GB51039-2014

5.24.2 防火分区应符合下列要求:

4 医院建筑内的手术部,当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采用不燃烧或难燃烧材料装修时,地上部分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应为4000㎡。 
5 防火分区内的病房、产房、手术部、精密贵重医疗设备用房等,均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与其他部分隔开。

6.7.1 室内消火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2 手术部的消火栓宜设置在清洁区域的楼梯口附近或走廊。必须设置在洁净区域时,应满足洁净区域的卫生要求。

6.7.2 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3 手术部洁净和清洁走廊宜采用隐蔽型喷头。

6.7.4 血液病房、手术室和有创检查的设备机房,不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9.4.3 公共安全系统应设置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3 当设置出入口管理系统时,可在信息中心、贵重药品库等重要场所,以及手术部、病房护理单元的主要出入口设置门禁控制装置。对于有医患分流要求的通道门应设置门禁控制装置。当火灾报警时应通过消防系统联动控制相应区域的出入门处于开启状态。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2018年版)

5.5.24 高层病房楼应在二层及以上的病房楼层和洁净手术部设置避难间。避难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避难间服务的护理单元不应超过2个,其净面积应按每个护理单元不小于25.0m²确定。
    2 避难间兼作其他用途时,应保证人员的避难安全,且不得减少可供避难的净面积。
    3 应靠近楼梯间,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分隔。
    4 应设置消防专线电话和消防应急广播。
    5 避难间的入口处应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
    6 应设置直接对外的可开启窗口或独立的机械防烟设施,外窗应采用乙级防火窗。

6.2.2 医疗建筑内的手术室或手术部、产房、重症监护室、贵重精密医疗装备用房、储藏间、实验室、胶片室等,附设在建筑内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墙和 1.00h的楼板与其他场所或部位分隔,墙上必须设置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

10.3.2 建筑内疏散照明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疏散走道,不应低于 1.0 lx;
      2 对于人员密集场所、避难层(间),不应低于 3.0 lx;对于老年人照料设施、
病房楼或手术部的避难间,不应低于 10.0 lx。
      3 对于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不应低于 5.0 lx;对于人员密集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
病房楼或手术部内的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不应低于10.0 l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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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50222-2017

    医院的病房区、诊疗区、手术区一般为病人、老年人居住,疏散能力亦很差,因此须提高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考虑到这些场所高档装修少,一般顶棚、墙面和地面都能达到规范要求,故特别着重提高窗帘等织物的燃烧性能等级。对窗帘等织物有较高的要求,这是此类建筑的重点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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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医疗机构消防安全管理 WS308-2019

5.3 手术部及手术室


5.3.1 医院手术部使用的酒精、麻醉剂(如乙醚、甲氧氟烷、环丙烷)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严格执行危险品领取登记和清退制度。

5.3.2 在对病人进行麻醉的场所应有良好的局部通风。

5.3.3 应组织专业人员对手术部的电气设备及过滤器进行定期检查,并及时更换老化的电气线路和损坏的电气插座、电感整流器等。

5.3.4 激光、电刀、电锯、电钻、除颤器、纤维光导光源等医疗设备应由专业人员负责维修、保养,操作时应远离易燃物品,剑突以上部位手术时应将含有酒精的皮肤消毒剂擦拭干净后再进行操作;操作时应尽量调低吸氧浓度,当吸氧浓度在5L/min-10L/min时应使无菌巾下的氧气自由流动,以免蓄积,能够暂停吸氧的在操作前应暂停吸氧。

5.3.5 手术部不使用时,应关闭电源和供氧设施。

5.3.6 手术部应与医疗机构的其他场所采取有效的防火分隔措施,减小其他场所火灾对手术部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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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医疗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312-2013 

5.2.1 手术部的供电电源应由配变电所或总配电间专用回路提供。
5.2.2 总配电柜应设在非洁净区。每个手术室应设有一个独立的专用配电箱,且配电箱应设在该手术室的清洁走道,不得设在手术室内。
5.2.3 手术室的空调设备应能在室内自动或手动控制,控制装置显示面板宜与手术室内墙面齐平,空调设备检修口应设在手术室外。
5.2.4 手术室内诊疗设备用插座,应至少设置3台插座箱,插座箱宜分墙面安装,插座箱上应设接地端子。

8.4.1 下列场所除设置正常照明外,应设置应急照明:
   
 1 手术室、抢救室应设置安全照明;

8.4.3 对于手术室、抢救室等涉及人身安全的场所的安全照明持续供电时间,三级医院应大于24h,二级医院宜大于12h,二级以下医院宜大于3h;消防用应急照明最少持续供电时间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其他场所应急照明的最少持续供电时间不应小于30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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