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环境温度为-40°C〜60C (注 1-1) 、公称冬积为0.4L〜 3000L、公称工作压力为0.2MPa〜 70MPa(表压,下同),并且压力与容枳的乘积大于或者等 于1.0MPa ·L ,盛装压缩气体、高(低)压液化气体、低温液化气体、溶解气体、吸附气体、混合气体(注 1-2)以及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 的液体的无缝气瓶、焊接气瓶、低温绝热气瓶、纤维缠绕气瓶、内部以有填料的气瓶,以及气瓶集束装置 (注 1-3)
注1-1:车用气瓶(注14)、消防灭火用气瓶适用的环境温度应当满足相关标准的要求。
9.3 定期检验周期
气瓶的定期检验周期按照表9-1执行。气瓶(车用气瓶除外)的首次定期检验日期应当从气瓶制造日期起计算,车用气瓶的首次定期检验日期应当从气瓶使用登记日期起计算,但制造日期与使用登记日期的间隔不得超过1个定期检验周期。
气体灭火气瓶的定期检验周统一为3年;
报废年限根据盛装灭火剂的气瓶的品种差异可分为:钢质焊接气瓶为20年,钢质无缝气瓶的实际使用年限可以延长至3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