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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

时间:2021-12-14  打印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河南省公安厅消防局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河南省公安厅消防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建刚、范平安、韩建平、张万民、刘新兵、岳涛、左青峰。

本标准参加起草人:赵伟刚、郭华杰、丁文军、赵伟、厉宁、李志民、丁玮、康建国、牛少伟、刘正勤、康大生、梅红秀、王金玲、刘志亮、王新凯、孟庆伟、于领。

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消防安全管理的术语和定义、一般要求、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组织疏散逃生能力、消防宣传教育能力和自我评定。

本标准适用于河南省行政辖区内住宿床位在30张以上的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及其所在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其他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907-1986 消防基本术语 第一部分

DB 41/T 627-2010 社会单位消防安全“三会三化”建设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GB 5907-1986界定的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

国家、社会组织和个人举办的,为老年人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机构。包括老年社会福利院、养老院或者老人院、老年公寓、护老院、护养院、敬老院、托老所、老年人服务中心等。

3.2 消防安全四个能力

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组织疏散逃生能力和消防宣传教育能力。

3.3 消防安全责任人

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3.4 消防安全管理人

单位主管消防工作的负责人。

3.5 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单位从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相关人员。包括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和保安、专职消防队员、志愿消防队员等。

4 一般要求

4.1 新建、改建、扩建的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应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报审核、验收或备案。

4.2 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应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体系,依法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权限,落实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住宿床位在30张以上的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应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明确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其他单位应确定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4.3 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公布执行。

4.4 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在日常消防安全管理中,应重点加强对用火用电、燃油燃气、安全疏散、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消防控制室等的消防安全管理。

4.5 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应将居室、疗养室、病房、厨房、活动室、锅炉房、消防控制室、档案室、配电间、消防水泵房等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4.5.1 老年人居室、活动室消防安全管理应包括以下内容:

不应私拉乱接临时电气线路,如需增加用电负荷需报经安保部门批准,由专业人员施工;

严禁带入、存放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

禁止吸烟、使用明火,设置禁止吸烟标志、应急疏散指示图;

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应保持在位、完好;

居室内除固有电器和允许使用的电吹风等日用小型电器外,不应使用其他电器设备;

举办老年人公众活动,应采取防止超员的措施。

4.5.2 老年人疗养室、病房消防安全管理应包括以下内容:

不应私拉乱接临时电气线路,如需增加用电负荷需报经安保部门批准,由专业人员施工;

疗养室、病房内禁止吸烟、使用明火;

使用氧气等化学危险物品应符合消防安全规定。

4.5.3 老年人餐厅、厨房消防安全管理应包括以下内容:

不应私拉乱接临时电气线路,如需增加用电负荷需报经安保部门批准,由专业人员施工;

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应保持在位、完好;

餐厅内应留出足够的疏散通道,通道及出口应保持畅通,严禁堵塞;

厨房内的燃气、燃油管道、接口、仪表、阀门等应定期检查,防止泄漏;

厨房内排烟罩、排烟管道内的油垢应每季度清洗一次;

工作结束后,应关闭所有燃料供给阀门,熄灭火源,切断除冷冻设备以外的一切电源。

4.6 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应建立《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专卷》,确定专卷的信息录入维护和保管人员。《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专卷》内容信息应详实、准确,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和完善。

《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专卷》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单位基本概况,室外消防水源、道路、重点部位三标图,消防安全组织机构配置图,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情况,志愿消防队人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消防安全疏散图示、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以及四个能力建设相关资料。

其他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应将本单位的基本概况、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及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相关的材料统一保管备查。

5 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

5.1 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应提高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的能力,做到消防安全自查、火灾隐患自除。

5.2 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应每月至少组织一次防火检查。防火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消防安全制度、管理措施及操作规程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用火用电、燃油燃气的管理有无违章,有无违规吸烟、乱扔烟头、火柴梗等现象;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是否严格;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消防车道是否畅通,是否具备轮椅、急救担架顺利通行条件,疏散走道两侧的扶手是否完好;

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水源是否完好;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值班情况;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与演练情况;

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老年人是否掌握防火自救基本技能;

防火巡查、火灾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5.3 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应每日进行防火巡查,加强夜间防火巡查。防火巡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用火用电、燃油燃气的管理有无违章,有无违规吸烟、乱扔烟头、火柴梗等现象;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疏散走道两侧的扶手是否完好;

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完好;

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重点部位员工在岗情况;

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5.4 员工应每日班前、班后进行岗位自查。岗位自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用火用电、燃油燃气的使用有无违章场所有无遗留火种;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

消防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完好;

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5.5 防火检查、防火巡查和岗位自查发现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应当场改正:

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违规吸烟、乱扔烟头、火柴梗的,违规使用电器设备的;

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

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其他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

5.6 火灾隐患不能立即改正的,发现人应向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及时研究制定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时限、部门和责任人,报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审批。

5.7 火灾隐患整改期间,应采取确保消防安全、防止火灾发生的措施。

5.8 整改完毕后,负责整改的部门或人员应逐级上报至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对整改情况进行确认;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责令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写出火灾隐患整改复函,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申报检查、验收。

6 扑救初起火灾能力

6.1 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应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并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消防演练,提高扑救初起火灾的能力,做到初起火灾早发现、早扑救。

6.2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组织机构:指挥协调组、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其它需要明确的内容。

6.3 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的消防力量不能满足灭火和应急疏散要求的,宜与相邻单位签订消防安全联防协议,协助本单位扑救初起火灾和疏散现场人员。

6.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声光报警装置宜设置在管理人员用房内,设置在公共区域内的声光报警装置,宜将刺激性较强的报警声音更换为柔和的音乐,避免引起较大范围的恐慌,造成老年人意外伤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接到火警信号后,应通过人员将火灾传递给相邻协议单位。

6.5 员工发现起火应立即呼救并拨打“119”电话报警,起火部位现场员工能在1min内形成第一灭火力量,采取如下措施:

火灾报警按钮或电话附近的员工,立即按下按钮或拨打电话通知消防控制室或值班人员,消防控制室或值班人员应立即通知相邻协议单位;

消防设施、器材附近的员工,使用消火栓、灭火器等设施器材灭火;

疏散通道或安全出口附近的员工,引导人员疏散。

6.6 火灾确认后,单位消防控制室或单位值班人员应立即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相邻协议单位应积极协助,在3min内形成第二灭火力量,采取如下措施:

通讯联络组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要求通知员工赶赴火场,与公安消防队保持联络,向火场指挥员报告火灾情况,将火场指挥员的指令下达有关员工;

灭火行动组根据火灾情况使用本单位的消防设施、器材,扑救初起火灾;

疏散引导组按分工组织引导现场人员疏散;

安全救护组协助抢救、护送受伤人员;

现场警戒组阻止无关人员进入火场,维持火场秩序。

7 组织疏散逃生能力

7.1 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应提高组织疏散逃生能力,工作人员做到会引导人员疏散、会火场逃生自救。

7.2 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应结合本单位实际,将无自理能力的老年人优先安排在建筑较低层和便于疏散的地点,宜配备一定数量的简易防护面罩、手电筒、轮椅、急救担架等必要的火场逃生避难器材。

7.3 老年人居室、疗养室、病房等门扇应采用可观察的门,现场工作人员应能从外部开启;外窗不应设影响疏散的栅栏。

7.4 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应逐楼层、逐部位确定疏散引导员,针对无自理能力的老人,应逐一明确火灾发生时的救护人员,疏散引导员和救护人员数量不宜少于服务对象中的无自理能力的老人总数的三分之一与自理老人总数的十分之一之和。

7.5 火灾发生时,疏散引导员应立即通过喊话和广播等方式,稳定火场人员情绪,消除恐慌心理,引导火场人员采取正确的逃生方法迅速疏散,避免拥堵踩踏。救护人员应逐房间搜索、救护老年人,将其疏散至安全地点,并清点核对人员。

7.6 火灾无法控制时,单位火场总指挥应能及时通知所有参加救援人员撤离。

8 消防宣传教育能力

8.1 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应制定详细的宣传培训计划,组织工作人员开展经常性消防宣传教育,做到消防常识普及化、消防设施标识化。

8.2 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应经消防专业培训。应确定专兼职消防宣传教育人员,利用展板、专栏、谈心、讲座等形式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8.3 员工上岗前,应经消防安全培训合格;对员工应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对服务对象应进行经常性宣传教育。

8.4 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应熟知以下内容:

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职责;

本单位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依法应承担的消防安全行政和刑事责任。

8.5 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员工应熟知以下内容:

消防常识;

本岗位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本岗位消防安全职责和安全操作规程;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报警、扑救初起火灾和疏散逃生的基本方法。

8.6 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服务对象中的自理老人应熟知以下内容:

建筑物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及楼梯方位;

本单位关于安全用火、用电的基本要求;

防护面罩等器材的使用方法。

8.7 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应熟知以下内容:

岗位职责制度;

本单位的消防设施;

控制室设备操作规程;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8.8 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应在人员密集的部位和疏散通道的显著位置设立“三提示”宣传标牌和宣传专栏,提示公众所在场所火灾危险性,提示公众所在场所安全逃生路线、安全出口的具体位置,遇到火灾等紧急情况如何正确逃生、自救,提示公众所在场所灭火、逃生设备器材具体放置位置和使用方法;其设置应符合DB 41/T 627-2010的要求。

8.9 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的危险场所、危险部位及消防设施、安全疏散设施等应设置醒目、美观、内容简单明了的标识。

9 自我评定

9.1 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应按照本标准至少每季度组织一次消防安全四个能力自我评定,并向社会承诺消防安全,具体由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

9.2 消防安全自我评定应采取现场检查、模拟演练、随机提问、查阅档案、组织考核等方法进行。

9.3 消防安全四个能力自我评定内容应包括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防火检查、巡查、自查及火灾隐患整改情况,专职或志愿消防队建设情况,各级各类人员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应知应会情况,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和演练情况等。

9.4 评定结束后,消防安全自我评定应形成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组织评定的工作方法、发现问题、评定结论、改进措施等。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应每季度将消防安全自我评定报告分别报送当地民政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备案。

参考文献

[1] GB 13495 消防安全标志

[2] GB 15630 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

[3]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4] GB 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5] GB 50340 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规范

[6] GA 587 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

[7] GA 654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8] GA 767-2008 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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