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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案例】未根据实际情况出具消防安全评估报告罚的很重!

时间:2024-05-23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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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文件;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未经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签名、盖章,或者未加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印章

处罚相对人名称:广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窦*彦
文书号:普消行罚决字[2024] 第0029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4-05-03 08:37:07
处罚内容: 给予广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评估报告内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未经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签名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参仟元整;给予广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根据实际情况落实评估出具虚假文件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柒万捌仟元整;合并执行;拟对广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出处罚款人民币捌万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罚款金额(万元) :8.10
处罚事由:2024年4月2日,我大队在对广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对普宁市流沙北街道南园村***( 阳*城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时,存在: 1、未根据实际情况落实评估出具虚假文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 ; 2、评估报告内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未经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签名,违反了《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处罚依据:《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项
处罚机关:普宁市消防救援大队
处罚数据来源:普宁市消防救援大队
处罚公示截止期:2027-05-03 08:3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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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号2:普消行罚决字[2024] 第0031号

处罚决定日期:2024-05-03 08:37:27

处罚内容:对广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根据实际情况落实评估出具虚假文件的违法行为给予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刘*罚款人民币参万肆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罚款金额(万元):3.40

处罚事由:2024年4月2日,我大队在对广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对普宁市流沙北街道南园村**( 阳*城)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时,未根据实际情况落实评估出具虚假文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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