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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第二条的“部门依法监管”依的是什么法?

时间:2023-07-31  打印

《消防法》第二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释义:政府有关部门对消防工作齐抓共管,这是消防工作的社会化属性决定的,各级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履行相应的消防安全监管职责。

2009年修订消防法时增加了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消防工作。

消防工作涉及各行各业、千家万户,乃至每个公民个人,消防工作的突出特点是责任主体多元化。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消防安全工作,是消防工作实践经验的总结,是消防工作社会化属性决定的。而原《消防法》对政府有关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规定不明确。消防工作实践中,一些系统行业主管部门没有将消防工作纳人职责范畴,没有建立健全消防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政府有关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意识不强,认为消防工作就是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的事情,部门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没有落实。针对这些情况,2006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规定,“建立政府分管领导牵头、有关部门领导参加的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并协调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适时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同时规定,“切实加大联合执法力度,依法加强监管。要建立健全部门信息沟通和联合执法机制,有关部门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安全监管、建设、工商、质检等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对发现的火灾隐患,依法查处或者移送、通报公安消防等部门处理;教育、民政、铁路、交通、农业、文化、卫生、民航、广电、体育、旅游、文物、人防等部门和单位要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定期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有哪些?

除《消防法》外,其他“法律”明确的关于消防安全管理方面的规定

国务院行政法规中有关消防安全管理方面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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