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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设备报废年限汇总
北京市2019年7月1日实施的DB11/T1620—2019《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规程》,很清楚的规定了一些消防设备/器材的具体报废年限。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5.2.3.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使用年限不超过十二年,达到使用年限应报废。报废条件及处理方式应符合GB29837的规定。
5.2.3.2蓄电池使用年限不超过四年,达到使用年限应报废。没有达到使用年限,但出现表面严重变形、锈蚀、漏液等情况时,也应报废。
气体灭火系统
5.9.3.1经检验,灭火剂或驱动气体钢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报废:
a)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
b)查看出厂日期钢印,满二十年的钢质焊接气瓶;
c)查看出厂日期钢印,满三十年的钢质无缝气瓶;
d)水压试验不合格的;
e)有明显火焰烧灼痕迹的;
f)其他经检验不符合GB13075、GB13004、TSGR0004相关规定的。
5.9.3.2制冷机组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或制冷功能失效、无法修复时应报废。
5.9.3.3系统组件出现碰撞变形、严重锈蚀及其他明显机械性损伤或功能缺失无法修复时应报废。
5.9.3.4管网和喷头出现碰撞变形、严重锈蚀及其他明显机械性损伤时应报废。
干粉灭火系统
5.10.3.1经检验,灭火剂或驱动气体钢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报废:
a)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
b)查看出厂日期钢印,满二十年的钢质焊接气瓶;
c)查看出厂日期钢印,满三十年的钢质无缝气瓶;
d)水压试验不合格的;
e)有明显火焰烧灼痕迹的;
f)经检验不符合GB13075、GB13004、TSGR0004相关规定的。
5.10.3.2系统组件出现碰撞变形、严重锈蚀及其他明显机械性损伤或功能缺失无法修复应报废。
5.10.3.3管网和喷头出现碰撞变形、严重锈蚀及其他明显机械性损伤应报废。
细水雾灭火系统
5.6.3.1 喷头有明显损伤、变形、损坏无法修复或阻塞物、附着物无法清除时应报废。
5.6.3.2 瓶组符合 5.9.3.1的相关规定时应报废。
5.6.3.3 区域阀组组件严重变形、锈蚀及其他明显机械性损伤或功能缺失无法修复时应报废。
消防炮灭火系统
5.7.3 消防炮出现碰撞变形、严重锈蚀及其他明显机械性损伤或功能缺失无法修复时应报废。
泡沫灭火系统
5.8.3.1 泡沫比例混合装置中的胶囊破损时应报废。
5.8.3.2 泡沫比例混合器锈蚀无法修复时,应报废。
5.8.3.3 泡沫喷头、泡沫枪外观出现碰撞变形或有明显机械损伤无法修复时应报废。
5.8.3.4 泡沫罐罐体出现碰撞变形、严重锈蚀及其他明显机械性损伤或功能缺失无法修复时应报废。
5.8.3.5 泡沫液达到使用年限时应报废。
水喷雾灭火系统
5.5.3.1 喷头有明显损伤、变形、损坏无法修复或阻塞物、附着物无法清除时应报废。
5.5.3.2 雨淋阀组组件严重变形、锈蚀及其他明显机械性损伤或功能缺失无法修复时应报废。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5.4.3.1 报警阀组出现严重变形、锈蚀及其他明显机械性损伤或功能缺失无法修复时应报废。
5.4.3.2 水流指示器、信号阀本体出现严重变形或锈蚀、裂纹、电气部件损坏无法修复时应报废;喷头溅水盘严重变形、热敏器件附着物无法清除时应报废。
消防给水及消防栓系统
5.3.3.1 组装消防水箱如通过紧固螺栓或内补胶的方法处理后仍渗漏,或组件出现裂纹等缺陷应报废。
5.3.3.2 消防水泵在零流量、额定流量下扬程不能满足规范要求,经维修仍与设计偏离度大于10%时应报废;柴油机消防泵启动蓄电池无法正常充电的蓄电池应报废。
5.3.3.3 气压给水装置出现碰撞变形、严重锈蚀、明显机械性损伤或功能缺失无法修复应报废。
5.3.3.4 水泵接合器出现碰撞变形、严重锈蚀、明显机械性损伤或功能缺失无法修复应报废。
5.3.3.5 管网和支吊架出现碰撞变形、严重锈蚀、明显机械性损伤或钢管出现1处以上“砂眼”的管段应报废。
5.3.3.6 阀门、止回阀、电动阀、电磁阀、水泵控制阀出现严重锈蚀、明显机械性损伤或维修后仍漏水的应报废。
5.3.3.7 减压阀本体、法兰锈蚀面积达到1/3应报废,无法更换同规格配件或更换后仍不合格应报废。
5.3.3.8 出现以下情况的安全阀、过滤器、压力表及附件,经维修无效的应报废:
a)安全阀开启或回座压力不在设计压力范围内或漏水;
b)指针不能归零且偏差超过±5%;
c)表盘破碎、表盘刻度不清晰、抗震表漏液;
d)过滤器本体锈蚀面积达到1/3,或滤网锈蚀面积达到1/3且无法更换同规格滤网。
5.3.3.9 室外消火栓出现碰撞变形、严重锈蚀、明显机械性损伤或功能缺失无法修复应报废。
5.3.3.10 室内消火栓锈蚀面积达到1/3或维修后仍漏水应报废。
防烟排烟系统
风机的使用年限不超过十二年,达到使用年限应报废;未达到使用年限但出现严重锈蚀、机械变形等情况,无法正常工作且无法维修时应报废。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5.12.3.1应急照明控制器使用年限不超过十二年,达到使用年限,应报废。
5.12.3.2蓄电池的使用年限不超过四年,达到使用年限时应报废。没有达到使用年限,但出现表面严重变形、锈蚀、漏液等情况时,也应报废。
5.12.3.3照明灯具的使用年限不超过四年,达到使用年限应报废。
消防应急广播系统
5.13.3.1消防应急广播系统设备的使用年限不超过十二年,达到使用年限的产品应报废。报废应按照GB29837的规定执行。
消防专用电话系统
消防专用电话系统设备的使用年限不超过十二年,达到使用年限的产品应报废。报废应按照GB29837的规定执行。
防火分隔设施
5.15.3.1防火门监控器、门磁开关使用年限不超过十二年,达到使用年限应报废;若继续使用应每年按GB29364的相关规定进行功能试验,检验合格方可使用。
5.15.3.2电动闭门器、电磁释放器使用寿命不超过2万次,达到使用寿命应报废;若继续使用应每年按GB29364的相关规定连接防火门监控器进行功能试验,检验合格方可使用。
消防电梯
5.16.3 消防电梯迫降按钮、专用消防对讲电话,损坏严重且无法维修时,应按报废处理。
供配电设施
5.1.3 蓄电池达到说明书规定的使用年限时应报废,未达到使用年限但出现表面变形、锈蚀、漏液等现象,经测试不具备使用功能的应报废。
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
5.17.3.1居住建筑内的可燃气体探测器使用年限为五年,商业和工业场所内的可燃气体探测器使用年限为三年,超过使用年限应报废。
5.17.3.2紧急切断装置使用年限为十年,超过使用年限应报废。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备使用年限不超过十二年,达到使用年限应报废。
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
5.19.3.1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设备使用年限不超过十二年;若继续使用应每年按GB28184的相关规定进行功能试验,检验合格方可使用。
灭火器
5.20.3.1灭火器使用年限满足以下要求应报废:
a)水基型灭火器自出厂日期起满六年的;
b)干粉灭火器、洁净气体灭火器自出厂日期起满十年的;
c)二氧化碳灭火器自出厂日期满起十二年的。
5.20.3.2 灭火器维修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况时应报废:
a)气瓶(或筒体)内部有锈屑或内部表面有腐蚀的凹坑;
b)气瓶(或筒体)的联接螺纹有损伤;
c)气瓶(或筒体)水压试验不符合要求。
5.20.3.3 灭火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报废:
a)永久性标识模糊,无法识别;
b)灭火器气瓶(或筒体)被火烧过;
c)气瓶(或筒体)严重变形;
d)气瓶(或筒体)外部涂层脱落面积大于瓶体(或筒体)总面积的三分之一;
e)气瓶(或筒体)外表面、联接部位、底座有腐蚀的凹坑;
f)气瓶(或筒体)有锡焊、铜焊或补缀等修补痕迹;
g)由非合法维修机构维修过的灭火器;
h)法律或法规明令禁止使用的灭火器。
参考规范:
北京市地方标准《DB11/T1620-2019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