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的老年人口所占比例越来越高,养老问题正呈现出区域老龄化明显、空巢老人现象严重等特点。如今,许多家庭选择把老人送去更专业的养老机构进行照顾护理,可如果在养老院中发生事故,该由谁承担相应责任呢?
日前,南阳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涉老人健康权纠纷案件,判决认定被告养老院已履行合理的安全保障和管理义务,不存在过错,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案情介绍
原告王某的母亲李某于2015年7月6日开始入住被告某养老中心,被告某养老中心作为甲方,李某作为乙方,王某作为丙方,三方签订养老服务合同一份,主要内容为:乙方李某每月入住费用1200元,甲方给乙方提供养老服务。
同日,王某在被告的记录表上签名确认李某能行走、自己穿衣服、洗澡、自己上餐厅吃饭,属于自理型,被告为李某提供的服务项目为:打扫室内卫生,送开水,整理床铺,修剪指甲,清洗衣物。
2020年2月28日下午三点半,被告的护工到李某房间发现其在床边地上侧躺着,工作人员随即打电话联系原告王某,王某赶到后拨打120急救电话,将李某送往县人民医院救治。李某经诊断为:右侧人工股骨头置换术后假体周围骨折。医院随后对李某行复位内固定手术治疗。
李某住院26天后,于2020年3月24日治愈出院,回家休养。2020年4月3日,李某在家中去世。因与被告交涉未果,原告王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个案焦点
关于被告某养老中心是否应对李某死亡承担赔偿责任问题,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某养老中心是否具有过错及其服务行为与李某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法院判决
分析点评
笔者看法
随着养老机构的兴起,老人入住比率的不断升高,相应的各种纠纷也随之产生,产生纠纷的大部分涉及到养老机构是否尽到相应护理职责所产生的法律责任问题。
要明确的是,老人到养老院养老,只是将老人的起居生活交由养老院负责,而不是将所有的赡养义务或监护职责都交由养老院承担。
但由于服务对象的特殊性,安全保障义务是养老机构的法定义务,在老人发生意外事件时应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救助,及时积极与家属沟通相关情况,并针对老年人的生理特点改善居住条件,增加各种便于老人生活的各种设施,并且提高对护理人员的管理,增强护理人员的专业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