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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预案中要写明与消防队的配合

时间:2021-12-07  打印

大家好,今天给大家介绍的是2020年4月1日生效的国家标准《社会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编制及实施导则》这本规范【第6章 预案的主要内容】--【6.8.7 与消防队的配合】里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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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7  与消防队的配合

6.8.7.1   预案应明确规定单位时刻保持消防车道畅通,严禁设置和堆放阻碍消防车通行的障碍物。火灾发生时,安全保卫组人员应在路口迎接消防车,为消防车引导通向起火地点的最短路线、楼内通径、消防电梯等。其他人员应积极协助消防队开展灭火救援工作。

6.8.7.2  预案应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熟知情况的人员向到场的消防队提供如下信息:

a)火灾蔓延情况,包括起火地点、燃烧物体及燃烧范围(火焰、烟的扩散情况等)、是否有易燃易爆危险品或其他重要物品,是否有不能用水扑救或用水扑救后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起火原因等;

b)人员疏散情况,包括是否有人员被困、疏散引导情况以及受伤人员的状况等;

C) 初期灭火行动,包括初期灭火情况、防火分隔区域构成情况、单位固定灭火设备(室内消火栓、自动喷水灭火设备和紧急用灭火设备等)的状况等;

d)空调设备使用及排烟设备运行情况,包括空调设备的使用、排烟设备运行、电梯运行情况以及紧急用电的保障情况等;

e)单位平面图、建筑立面图等消防队需要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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